2018-01-04
关于《佛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》的政策解读
一、制定的背景
(一)目的
随着《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》及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》等政策法规相继出台,我市于2004年8月施行的《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》已不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求。因此,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战略的关键时期,迫切需要起草优惠范围更广、幅度更大的《佛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》,进一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,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,加快建设人民满意民生政府,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目标。
(二)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;
2、《广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〉办法》;
3、《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》;
4、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》。
二、主要内容
《保障办法》全文约4千字,共分8个部分:
第一部分,第一条提出起草文件的依据,以及获得扶助的残疾人范围。
第二部分,第二条至第四条,明确残疾人在最低生活保障上的优待政策。
第三部分,第五条至第十一条,明确残疾人在康复救助、医疗服务等方面优待政策。
第四部分,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,明确残疾人在社会保障、就业创业等方面优待政策。
第五部分,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,明确残疾人在接受教育、演出集训、出行服务、文化娱乐方面优待政策。
第六部分,第二十三、第二十四条,明确无障碍环境、信息建设的规定。
第七部分,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,明确残疾人在法律援助、公证服务、户籍迁移、住房保障、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等其他公共服务方面优待政策。
第八部分,第二十九条,明确财政投入资金的配套、落实、监管。
第九部分,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,明确管理和监督制度。
三、主要条款解读
(一)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
1、生活困难、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,经个人申请,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;
解读: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通过个人申请并获批后可按照单人户(非单独立户)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,并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。
2、对一户多残、老残一体、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低保对象及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,按其享受标准增发20%救助金。
解读:2016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30元/人·月,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当地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%的救助金,并以发放差额金的方式进行救助。
(二)残疾人社保补贴
1、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负担部分由各区、镇(街道)财政支付。
解读:各区、镇(街道)为辖区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每人每年318元(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.5元)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。
2、对精神、智力残疾人及其他重度残疾人,由区、镇(街道)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解读:各区、镇(街道)为辖区内的精神、智力残疾人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360元(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)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。
3、对持有《残疾人证》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未就业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,按规定给予参保补贴。
解读:对具有本市户籍,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,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,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进行补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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