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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广东省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暂行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2013-03-27

关于印发《广东省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暂行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2013-03-28

粤残联〔2004〕99号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残联:

  现将《广东省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暂行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当地实际,抓好贯彻落实。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四年七月二十三日

广东省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

暂行管理办法

  为指导基层建立、健全社区残疾人协会组织,规范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的管理,根据《广东省全面推进社区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(2004-2005年)》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
  一、专职委员应具备的条件

  (一)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,具有本省当地常驻户口,无业、下岗的肢体残疾人、低视力和听力残疾人。听力残疾人须有基本的语言交流能力和较强的书面交流能力。

  (二)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思想积极要求进步,身体健康,在残疾人中有威信,熟悉基层残疾人工作,热爱残疾人事业,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。

  (三)年龄男性在50岁以下,女性在45岁以下,具有高中(中专)以上文化程度,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、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、文字表达能力,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基础。

  (四)同等条件下,社区残疾人协会委员优先录用。

  二、录用

  采用社会公开招聘、民主推荐、竞争上岗的办法,选聘政治素质好、热心残疾人事业的残疾人担任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,一年一聘。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的招聘工作由各县(市、区)残联组织实施,经过公开报名、街镇残联推荐、体检、笔试、面试、综合考评、公示等民主程序。地级以上市残联要加强对各县(市、区)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考试录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。考题、招聘程序可由地级以上市残联或委托、联合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统一命题、规范。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的劳动合同由各县(市、区)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残联与当事人签定。

  三、职责

  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,受所在街镇残联指导,承担所在社区的各项残疾人工作,对社区残疾人协会负责。具体职责是:

  (一)走访、联系残疾人,掌握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基本情况,建立台账,实行动态管理,及时向街道、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,努力实现残疾人“平等、参与、共享”的目标。

  (二)做好社区残疾人生活保障、康复、教育、就业、维权、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咨询、服务工作;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。

  (三)宣传残疾人事业,结合“全国助残日”、“国际残疾人日”、“国际盲人节”、“国际聋人节”等残疾人节日,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助残宣传活动。

  (四)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,组织开展“红领巾助残”、“志愿者助残”、“邻里助残”等帮扶活动,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。

  (五)激励残疾人“自尊、自信、自强、自立”精神,团结、教育、带领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生活,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。

  (六)协助完成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。

  四、培训与管理

  (一)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的培训、管理工作由市残联负责并指导,具体业务培训、人员管理工作由各县(市、区)级残联承担。

  (二)各市、县(市、区)、街镇残联要为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创造必要的办公条件及设备,协助他们适应工作岗位,指导其履行工作职责。

  (三)年中、年末,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要向所在县(市、区)残联述职,各县(市、区)残联对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进行考核。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劳动合同。

  (四)街镇残联定期组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召开工作例会,听取专职委员工作情况汇报,收集、整理专职委员提出的问题、意见和建议,会同县(市、区)残联及时对专职委员的工作进行指导。

  五、待遇

 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资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,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;其社会保险缴费按当地企业的标准执行;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,纳入低保救济。

  六、经费支出

  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,可由当地财政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。

 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。

  本办法由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。